1.
- 法務部 101.11.16 法律字第10100234860號函
-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
2.
- 法務部 96.05.22 法律字第0960012410號函
- 關於當事人贈與契約約定,受贈人就受贈之農業用地,應依法為農業使用,當受贈人違反時,應按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分期支付現金予贈與人,若未支付,應將受贈之農業用地回復所有權予贈與人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06 簽見
- 本案契約如定性為混合契約,似宜將使用費計算方式約定清楚,究係為乙方出資額對價,或專案核定免收(使用期限為多久,免交使用費期限為多久)亦或係屬附有負擔贈與而不生計收使用費問題等,均應予以釐清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