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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1.11.16 法律字第10100234860號函
  •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
2.
  • 法務部 96.05.22 法律字第0960012410號函
  • 關於當事人贈與契約約定,受贈人就受贈之農業用地,應依法為農業使用,當受贈人違反時,應按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分期支付現金予贈與人,若未支付,應將受贈之農業用地回復所有權予贈與人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06 簽見
  • 本案契約如定性為混合契約,似宜將使用費計算方式約定清楚,究係為乙方出資額對價,或專案核定免收(使用期限為多久,免交使用費期限為多久)亦或係屬附有負擔贈與而不生計收使用費問題等,均應予以釐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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