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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98.03.27 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1 簽見
  • 私立學校之設立存廢事涉重大公益,今○○家商既經法院裁定准予終止清算確定在案,司法機關見解應予尊重,主管機關受理廢止原解散處分之申請,雖有行政裁量權,惟此時宜審酌公益與利害關係人,審慎衡酌後為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3 簽見
  • 未取得司法機關註銷解散登記或否認或消滅原解散決議效力之實體確定判決前,行政機關逕為決定同意該校復行招生,可能致生已解散私校法人仍招生授課之矛盾及複雜法律爭議,故本案似不予同意該校恢復招生為宜
4.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09 簽見
  • 本案法人申請辦理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業經法院完成登記在案,從而於清算程序中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並授權由與該法人有借貸關係之董事辦理,是否為法所允許,應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適法之監督
6.
  • 內政部 93.06.30 台內地字第093007470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如已清算完畢者,查明清算之財產歸屬後得通知當事人辦理地籍調查;如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或仍於清算範圍內者,因視為尚未解散,地籍調查通知則係向公司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7.
  • 法務部 89.12.08 法 89 律字第000541號函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160條第2項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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