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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27 簽見
  •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性質上似難謂為強制或禁止規定,亦非關法律行為之法定方式,因此違反或規避該規定而續訂之新約或合意變更契約期限之法律行為,應尚無被評價為無效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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