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12.12 法律字第10803518010號函
- 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是以,對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因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自不應再行科處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8.09.24 行執案字第10832003110號函
- 有關滯納遺產稅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之申請疑義,法務部以108.09.11法律字第10803512930號函說明
3.
- 法務部 108.09.11 法律字第10803512930號函
- 「義務人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或「義務人死亡而遺有不動產」之情形,均可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代辦繼承登記後實施強制執行。 國稅局未能提出義務人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而無法釐清繼承關係,屬事實認定之爭議,並非法律上障礙
4.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2500號函
-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有關74年1月10日台內字第542號函釋示之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建請適用行政程序法,涉及相關規定及法律見解之說明
5.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12380號函
- 民法第759條規定參照,近年司法實務見解,就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應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惟權利人仍有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又該公法上請求權,因物權變動已因法律規定發生,所請求者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適用
6.
- 法務部 103.08.06 法律字第10303508300號函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參照,該辦法第17條第1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5年」後,遲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7.
- 法務部 103.03.27 法律字第10303503060號函
-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8.
- 法務部 103.03.27 法律字第10303503060號函
-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9.
- 法務部 101.04.27 法律字第100006249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等規定參照,如土地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予第三人,尚有拍賣效力疑義,宜由權利人依法提起訴訟釐清權利關係後,再由內政部審酌是否准許其抵押權登記及所有權變更登記
10.
- 法務部 100.11.07 法律字第1000015977號函
- 行政執行處依法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取得所有權,惟如拍賣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拍賣無效,所有權人得訴請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移轉證書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得命其撤銷
11.
- 內政部 99.03.2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839號
- 土地法第73條規定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本質上係屬行政罰;又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判斷係屬繼續性行為或僅為狀態持續之行為定其時效之起算點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3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14000號函
- 本案處理得請申請人提具切結書並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方式處理(行政程序法第93條),並載明申請人切結已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並同意於辦妥繼承登記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送,使行政事務較具彈性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6 北市法二字第09430962400號函
- 有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造貴局核發之建照工程,依建照注意事項15辦理衍生爭議乙案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3 北市法一字第09430644300號函
-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14 北市法一字第902100120000號函
- 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可否成立訴訟上和解,實務上採肯定說,惟其本質應屬協議分割,故當事人持憑該和解筆錄申辦分割登記時,應為主張履行協議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自有民法第125條以下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18 北市法一字第8921057200號函
- 本案抵押權設定登記雖屬不應登記情形,但若非因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者,似無從依職權逕予塗銷,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辦理,由當事人訴請法院塗銷獲勝訴判決後,登記機關始得為塗銷登記
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24 簽見
- 遺產管理人,如欲對遺產為處分行為,是否需經過親屬會議之同意,考量因遺產管理人有保存財產之權利及義務,並得為有利遺產之利用或改良行為,故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如非經法院同意應不得為之
1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14 簽見
- 民法第759條所稱之「處分」,係狹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中之「處分行為」,而關於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特定人建築房屋,係屬廣義之處分中之「負擔行為」
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09 簽見
- 本案未涉及處分其土地不動產物權,尚無民法第759條規定之適用,故經提臺北市政府畸零地調處委員第八八○七(一九一)次全體員會議決議,准予申請地單獨建築,於法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