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0.04.08 法律字第11003504580號函
- 民法第823條第1項所稱「法令」,包括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有關耕地限制分割之法律規定,至於該條項之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於符合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之前提下,得以之做為行使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惟其內容不得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農發條例所無之限制,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2.
- 法務部 109.06.04 法律字第10903508370號書函
- 有關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執行疑義,提供說明供參,仍請貴署本於權責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立法意旨審認之
3.
- 法務部 108.10.23 法律字第10803515650號函
-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9條第2項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事實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2條第2項或第3條第1項規定要件為斷,非謂一經上級機關指定為賠償義務機關,即須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4.23 北市法綜字第101308516號函
-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基地租賃契約謂出租之基地承租人應自行使用之約定範圍,形式上觀之,應不及於承租人於該基地上自有之房屋。且就該契約備註部份之意旨,承租人倘將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僅係無法享有租金優惠,並未禁止其為出租予他人等行為
5.
- 法務部 97.06.12 法律決字第0970017987號書函
- 關於清除人員進入他人占有之國有土地,僅需經由該土地之鐵門圍籬進入施工,因圍籬前後均屬國有土地,因此並無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適用問題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三字第09731042100號函
- 有證攤販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應獲得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之同意,否則如有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18條得註銷攤販許可證之情事,市場處自得予以註銷
7.
- 內政部營建署 95.08.30 台內營字第0950805271號函
- 關於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得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
8.
- 法務部 95.08.02 法律決字第0950025119號函
- 關於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得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24 北市法二字第09531918200號函
- 單純為產權之分割,既無礙原來公共使用之目的,其使用用途亦未變更,似亦欠缺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之正當基礎,其申請分戶之行為,似難逕以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及臺北市獎勵投資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予以限制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56600號函
- 民法第765、773、832條,已分別就所有權及地上權之權利範圍予以明定,而學說認為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權利行使範圍不同,一為對標的物之全面支配(指所有權),一為對標的物特定範圍之支配(指地上權)
11.
- 內政部 94.11.01 台內營字第0940086736號函
- 關於限期要求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之拍定人恢復原狀,拍定人逾期仍未恢復原狀,是否可以裁罰疑義
12.
- 內政部 94.09.19 台內營字第0940085797號函
- 關於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因民眾檢舉時該筆土地已拍賣並登記為拍定人所有,應要求原地主(行為人)或拍定人恢復原狀疑義
13.
- 法務部 94.08.31 法律字第0940031492號函
- 關於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因民眾檢舉時該筆土地已拍賣並登記為拍定人所有,應要求原地主或拍定人恢復原狀疑義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10 北市法一字第09430342300號函
- 若未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而逕以徵求異議之方式為之,恐將有國家賠償之問題,故有關建築基地內通路新建側溝,該土地既然屬於私人所有,仍以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為宜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14 簽見
- 民法第759條所稱之「處分」,係狹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中之「處分行為」,而關於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特定人建築房屋,係屬廣義之處分中之「負擔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