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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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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100197440號函
  • 法務部就「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是否應由監護人代為申辦結婚登記,以及是否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自行辦理結婚登記、認領,是否須先經輔助人同意,以及是否須回復常態,始得為之」之說明
4.
  • 法務部 98.11.04 法律字第0980043029號函
  • 關於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SOS等功能,可能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之通訊隱私,且因該第三人不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因此恐有侵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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