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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內政部 64.12.03 台內營字第657633號函
  • 第一則不適用建築法之地區經勘查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審酌其情節,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處理,而其鄰地之所有人亦得依民法第七九五條行使權利,惟執行單位究由何單位負責一案,請依本部64.09.24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結論辦理第二則為建造執照之基地,經地方法院公告及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不得為繼續建築之處分,其原執照應否撒銷乙案,敬請惠示卓見,請查照
2.
3.
4.
  • 內政部 64.06.06 台內營字第635206號函
  • 台北縣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建築物、凡不在都市計畫地區內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所指定之實施地區範圍內者,其建蔽率如以百分之七十,計算較都市計畫地區內住宅區之建蔽高,是否違反淡水平原管制之原意,應請貴府再予研酌
5.
6.
7.
8.
  • 內政部 64.06.05 台內營字第633851號函
  • 建築法適用地區以外地區且非為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經勘查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可否比照建築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處理乙案,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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