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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28 北市法二字第09530893700號函
- 土地被越界建築占用後,所有權人之權利不受影響,如擬讓售與需合併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法尚無不合,惟應於讓售契約上表明土地被越界占用之事實,出售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應由買受人自行處理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