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6.22 法律字第10400096960號書函
- 民法第807條、地方制度法第2、14條規定參照,所稱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又遺失物處理應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
2.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23922號書函
- 參照民法第807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806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3.
- 法務部 100.02.22 法律字第0999051069號函
- 有關在海上拾獲之漂流物或在通商口岸拾得之遺失物,經判斷應屬走私物品,因查無私運行為人,依行政罰法先予扣留,該扣留物得否依民法關於遺失物之拾得規定處理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