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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4.06.22 法律字第10400096960號書函
  • 民法第807條、地方制度法第2、14條規定參照,所稱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又遺失物處理應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
2.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23922號書函
  • 參照民法第807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806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3.
  • 法務部 100.02.22 法律字第0999051069號函
  • 有關在海上拾獲之漂流物或在通商口岸拾得之遺失物,經判斷應屬走私物品,因查無私運行為人,依行政罰法先予扣留,該扣留物得否依民法關於遺失物之拾得規定處理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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