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22700號函 本案因承辦公司不諳法令而誤寫,故應將投資契約書送請地政事務所,並闡明雙方原意係欲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載明所定條款約定,登載契約條文第6條第1項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