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28 簽見
  • 本案在契約有效履行前提下,雙方依約完工並驗收完成,則廠商所繳納之保固金,自屬瑕疵擔保責任之保固金性質,於保固期滿,廠商未於保固期間發生任何瑕疵擔保責任,自可依約申請退還保固金
2.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