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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8 北市法一字第09631600900號函
- 本案水溝蓋如係遺失或遭竊,基於所有權權益,自得加以追及而取回,惟遺失遭竊後如係民眾以善意購得,主張民法善意取得規定,則須自遭竊或遺失日起2年內,償還支付價金,始可回復其物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