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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內政部 101.03.02 台內戶字第1010106227號函
  • 參照民法第971條規定意旨,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不包括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之情形,故該死亡配偶之父母與生存配偶間仍成立姻親關係。至於姻親得否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尚須經由戶政事務所審核其申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2.
  • 內政部 101.03.02 台內戶字第1010106227號函
  • 參照民法第971條規定意旨,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不包括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之情形,故該死亡配偶之父母與生存配偶間仍成立姻親關係。至於姻親得否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尚須經由戶政事務所審核其申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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