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4511號令修正公布第116-2、205-2條條文;增訂第205-3、205-4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8.01.22 法律字第1080350064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書資料,屬政府資訊,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或公開,惟應於提供或公開前職權審認有無該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以判斷是否提供或公開;另「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或「有礙犯罪之偵查」已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故如有涉及犯罪情形,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上述規定適用
2.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610號函
  •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4.08.24 法律字第10403510530號函
  • 警察機關提供初判表如內容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則有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另初判表為警察機關參考資料無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若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提供,並未違反前述偵查不公開原則
4.
  • 法務部 103.10.03 法律字第1030351086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18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參照,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
5.
  • 法務部 101.09.13 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
  • 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民眾得否自行錄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
6.
  • 法務部 99.11.12 法律字第0999047059號書函
  • 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視其有無「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適用,若無,則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事實認定上如無該法第18條第1項各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至資訊申請人為外國人,則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法申請
7.
  • 法務部 97.08.05 法律決字第0970018451號書函
  • 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如不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者,即與刑事偵查無涉;但若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即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之適用,故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等個案具體內容,是否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應由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判斷
8.
9.
10.
11.
12.
  • 法務部 90.07.25 (90)法檢字第011801號函
  • 有關消保官執行職務得採取之措施規定,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安全與提升消費品質,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並無衝突
13.
  • 法務部 90.07.25 (90)法檢字第011801號函
  • 有關消保官執行職務得採取之措施規定,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安全與提升消費品質,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並無衝突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