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9.05.17 法律字第0999020123號函
- 按行政罰法第26條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至於,本案緩起訴處分與行政罰之對象是否相同,來函資料尚未敘明,倘若非同一主體時,則應對非受緩起訴處分之其他行為人為行政裁罰,尚無該法所稱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2.
- 法務部 97.02.29 法律字第0970001657號函
- 電子遊戲場業者涉嫌賭博經緩起訴在案,於緩起訴期間再犯,而經撤銷緩起訴,其遭拍賣財產之所得,應依公法上不當得利關係反還之
3.
- 法務部 95.02.10 法律字第0950000533號函
- 食品中毒案件涉及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