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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01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5年07月01日修正之第2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內政部 106.08.15 台內營字第1060811205號函
  • 民眾如於市區道路範圍內擅自設置固定式斜坡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勒令拆除之並處以罰鍰,若民眾逾期不履行拆除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再處以行政罰
2.
3.
  • 內政部 95.11.09 台內營字第0950806672號函
  •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如欲將違反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之處罰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移轉而屬「委辦」性質,應於市區道路管理相關自治法規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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