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0.03.31 法律字第11003504290號函
- 法務部就鈞院交議關於民眾王○○君聲請書,為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案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 96.12.05 府法二字第09608156500號函
- 有關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得依法加以使用,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給予相當補償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5年07月01日修正之第2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