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15.06.22 營署建管字第1150807840號函
- 主管機關應查明建物之污水排放系統配置情形、接管工程內容、各接管單元是否具獨立性,以及依法應負聯接使用義務者對相關設施之實質支配能力與履行期待可能性等因素,綜合判斷其違規事實究屬單一違規行為或數個違規行為,並依下水道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2.
- 法務部 110.08.03 法制字第1100250928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說明
3.
- 內政部 107.01.10 內授營環字第1070800533號函
- 建築物所設置之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如係將所收集之逕流排放至雨水下水道系統,所涉下水道範疇應依據下水道法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08 北市法二字第09632392800號函
- 有關因工程上之必要,下水道機構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但應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中致部分公、私有土地受影響,為保障受影響者權益,應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