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15.06.22 營署建管字第1150807840號函
- 主管機關應查明建物之污水排放系統配置情形、接管工程內容、各接管單元是否具獨立性,以及依法應負聯接使用義務者對相關設施之實質支配能力與履行期待可能性等因素,綜合判斷其違規事實究屬單一違規行為或數個違規行為,並依下水道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2.
- 內政部營建署 110.06.02 內授營環字第1100808869號函
- 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多數共有人,因共有建物涉違反下水道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共有人處以罰鍰,若分別處罰共有人致產生全體共有人罰鍰總額高於行為人之情形,地方政府得依事實調查結果衡酌是否認定全體共有人之違法係一行為,並依個案事實審酌個別共有人應處之罰鍰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8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44800號函
- 為提昇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率及衛生下水道工程之順利施作,行政機關得以行政指導方式協調,又支付償金之標準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要點,如仍未果,則得依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杜息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