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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2406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38-2條條文;依第38-2條規定:第16-1條施行日期,溯及至114年3月21日起生效
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4.27 行執案字第10500011700號函
  • 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分署執行之案款、租金收入、權利金、股票股利、現金股息等收益用途,如屬政收支劃分法第37-1條規定所稱之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者,為支應前揭規定所列支出項目,似屬公用財產而不得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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