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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文化類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11號令修正公布第4、98、112條條文
1.
  • 文化部 106.10.2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11708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7條規定參照,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主管機關就職掌文化資產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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