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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 107.02.06 法律字第10703501810號函
- 法務部就為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審理臺南○○○○大樓之各項執照,未善盡審查、抽查、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職責,另經濟部亦未本於權責建立相關配套措施,致現行公司法對於建築公司營業、解散登記等規定過於寬鬆,均核有違失等情案,依權責分工表回復其辦理情形之說明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114年12月26日增訂第387-1條條文,依第449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