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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條文;增訂第387-1條條文;依第449條規定:第387-1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114年12月26日增訂第387-1條條文,依第449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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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2.19 簽見
  • 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要件,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請求,且須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均不能依公司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又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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