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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 99.04.06 法律字第0999012572號函
- 關於法規中規定「當然解任」者,本無待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既非屬行政裁罰,自無行政罰法之適用,而「解除其職務」者,因必待主管機關另外作成行政處分並以送達或其他適當方法,使相對人知悉時,始發生效力,乃屬行政罰,即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反之,如不具裁罰性,則無適用之餘地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114年12月26日增訂第387-1條條文,依第449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