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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6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37條規定:第9-1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114年12月26日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37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
  • (廢) 經濟部 99.12.15 經商字第09902392970號函
  • 商業、合夥人、或有債權債務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件,均得閱覽及抄錄,惟若有商業登記法第26條但書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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