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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51號令修正公布第2、77、78-1、81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並增訂第57-2條條文;依第81條規定: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12月06日修正之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1.
  • 法務部 99.07.29 法律字第0999013288號函
  • 倘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事件作法,符合一般行政處分之要件者,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其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至於89年以前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至遲則應於94年12月31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逾期即不得再移送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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