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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551500號函
- 本案私人停車場既屬賣場所附設,不論其是否自訂有內部管理規定限制使用人資格,其性質上應屬提供至該賣場購物之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以進出通行,似已與交通部函示見解有所不符,亦即未排除處罰條例之適用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條、第35條第6、13項及第9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115年01月14日修正之第31-1、86、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