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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1701號令修正公布第31-1、86、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條、第35條第6、13項及第9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115年01月14日修正之第31-1、86、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法務部 101.10.12 法律字第10103107290號函
  •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41條等規定參照,如國家賠償案件事故地點位於連結公路與臺中市市區道路之匝道,其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該條所定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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