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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及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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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 100.04.21 交路字第1000029881號函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制訂自治法規時,有關以自治條立或自治規則訂定,應視法規之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本法第28條之規定,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得向該管機關舉罰違規事項,但並無核發檢舉獎金之規定,其自治法規命名應以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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