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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及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法務部 106.03.09 法律字第10603503030號函
  • 如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有關酒醉駕車規定,被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該規定「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部分,用意係避免酒駕者再次開車上路危害用路人交通安全,故並非屬行政罰,即無行政罰法適用,自亦無同法第7條規定「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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