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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71號令修正公布第21、21-1、35、67、73、85-2、85-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35條第6、13項及第9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115年08月17日修正之第21、21-1、35、67、73、85-2、85-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法務部 106.03.09 法律字第10603503030號函
  • 如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有關酒醉駕車規定,被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該規定「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部分,用意係避免酒駕者再次開車上路危害用路人交通安全,故並非屬行政罰,即無行政罰法適用,自亦無同法第7條規定「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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