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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5590號函
- 機關辦理優良職業駕駛選拔作業,進而查調申請人素行資料,乃係執行法定職務,若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蒐集該資料,其他機關於協助該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該等資料,若事亦有前述安全維護措施,當無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條、第35條第6、13項及第9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115年01月14日修正之第31-1、86、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