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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0907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050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51、52、75、76、133、144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及第39條條文之附件六、附件十、第39-1條條文之附件六之二、附件十六、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五、附件六之三、附件十三、附件十七、第39、39-1、41條條文之附件十二、第39、39-1、42條條文之附件六之一;增訂第55-2條條文及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二十五;刪除第71~74條條文;第39、39-1、52、55-2、133條,定自115年1月31日施行;第51、71~75、76、144條,定自115年3月1日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16 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並未規範車輛停車開啟車門時,駕駛人或車內乘客未注意其他車輛致他車受損之注意義務及處罰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行政機關自不得類推適用或任意擴張其他法律規定強攀援附而予以處罰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8 簽見
  • 因陸上颱風警報,公告提外停車場禁止使用命令,係為防颱必要措施,如原停放於該堤外停車場之車輛駕駛人,未於公告關閉防水閘門前將停放車輛移置,為避免急迫危險之發生,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定職權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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