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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0907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050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51、52、75、76、133、144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及第39條條文之附件六、附件十、第39-1條條文之附件六之二、附件十六、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五、附件六之三、附件十三、附件十七、第39、39-1、41條條文之附件十二、第39、39-1、42條條文之附件六之一;增訂第55-2條條文及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二十五;刪除第71~74條條文;第39、39-1、52、55-2、133條,定自115年1月31日施行;第51、71~75、76、144條,定自115年3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23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等規定參照,飲酒後駕車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駕車之不作為義務,又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車輛違反規定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作為義務,二者應屬數行為,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2.
  • 法務部 102.07.02 法律字第102035050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等規定參照,駕駛車輛行經測試檢定處所後不停車接受稽查,或停車後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接受測試檢定之作為義務,又駕駛人接受測試檢定,如呼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而未達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嫌標準予以處罰,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超過特定標準之不作為義務,故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與酒後駕車二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不同,分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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