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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0907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050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51、52、75、76、133、144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及第39條條文之附件六、附件十、第39-1條條文之附件六之二、附件十六、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五、附件六之三、附件十三、附件十七、第39、39-1、41條條文之附件十二、第39、39-1、42條條文之附件六之一;增訂第55-2條條文及第39、39-1條條文之附件二十五;刪除第71~74條條文;第39、39-1、52、55-2、133條,定自115年1月31日施行;第51、71~75、76、144條,定自115年3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1.01.19 法律字第1000023096號函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88條等規定參照,重型機器腳踏車裝載液化石油氣未申請臨時通行證、懸掛標誌及標示牌等,係以不作為方式違反行為義務,而附載物品超重則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超載不作為義務,應屬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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