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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捷運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1691號令修正公布第11、39、41~43、45-3、51條條文;增訂第43-1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4540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依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委託捷運公司辦理,而該公司於對外為公權力行為時,若係以公務機關名義作成裁罰處分,即與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人須「以自己名義」獨力完成任務要件不符,自非屬該條項之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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