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6 (90)台勞檢二字第0022352號函
-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安全裝置等損壞或將其拆除,原有檢查合格之事實已消滅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第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條條文;增訂第15-1、22-1~22-3、27-1、51-1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定自115年07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