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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勞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0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條條文;增訂第15-1、22-1~22-3、27-1、51-1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第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條條文;增訂第15-1、22-1~22-3、27-1、51-1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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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4.13 法律字第1000003643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等規定,事業單位將法規範勞工健康檢查項目以電子檔儲存管理,應具「特定目的」且係依相關法規所為蒐集或電腦處理。如欲將法規範以外項目納入電腦系統儲存管理,宜由事業單位認定是否符合前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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