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5.18 環署廢字第0930031251號函
- 有關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申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繳納及包裝、容器責任等事宜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7.08 行執一字第0916000876號函
- 一般廢棄物公告指定業者負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義務,應經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並得將數期應繳納金額於同一處分或書面履行通知內個別載明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7.15
115年0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39~39-5條及第五章有關上開條文之處罰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