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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64491號令修正公布第4、15~18、20、28、39、39-1、41、43、44、46、50、51~53、55、58、63、63-1、71、77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10-1、16-1、39-2~39-5、46-1、58-1、71-1、71-2條條文;刪除第21、61、64條條文;依第77條規定:第39~39-5條及第五章有關上開條文之處罰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7.15

115年0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39~39-5條及第五章有關上開條文之處罰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1.
  • 法務部 114.10.29 法律字第11403512430號函
  • 倘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且皆係處以罰鍰者,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比較各法規罰鍰之輕重,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優先取得管轄權。惟如該數個法規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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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務部 105.09.07 法制字第10502515010號函
  • 條文如有準用規定,按「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範圍內類推適用,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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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務部 101.06.22 法律字第101005588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7.
8.
  • 交通部 100.09.07 交路字第1000050148號函
  • 依道路交關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之,又,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因而處以罰緩者,其管轄機關以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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