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12.28 環署廢字第1040105022號函
- 有關「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格式」處理者之簽章應加蓋處理機構印鑑,不得以其他專用章替代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7.15
115年0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39~39-5條、第46條第1項第2、4、5款中涉及第39~39-5條再利用之處罰規定及第2項犯前項第2、4、5款中涉及第39~39-5條再利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處罰規定、第52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第53條第1款有前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情形之一,自117年07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