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9.2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1075號
-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然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或第16條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9.24 北市法一字第09732510500號函
- 經環保局通知限期環境改善之公、私有土地,就共有地私地地主應分擔之清理費用,因市有土地管理機關非環保業務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故無移送強制執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