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9.2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1075號
-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然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或第16條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6.15 環署廢字第0960039923號函
-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者,並未聲請宣告沒收所使用機具,得否依其他規定沒入疑義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11.23 環署廢字第0930079816號函
- 有關依法沒入之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經變賣所得之價金應依繳回國庫程序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