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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64491號令修正公布第4、15~18、20、28、39、39-1、41、43、44、46、50、51~53、55、58、63、63-1、71、77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10-1、16-1、39-2~39-5、46-1、58-1、71-1、71-2條條文;刪除第21、61、64條條文;依第77條規定:第39~39-5條及第五章有關上開條文之處罰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7.15

115年0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39~39-5條及第五章有關上開條文之處罰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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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1.19 發法字第1102001884號
  •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執行稽查之法定職務並查獲違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如提供予民眾利用於聲請假扣押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其目的雖為防止他人財產權之危害,惟該危害程度是否重大,仍應依具體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規定,並應注意有無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應不予提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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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8.03.07 法律字第10803503040號函
  • 為使行政處分各別義務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行政處分,並維護其不服行政處分時得提起行政爭訟權利,如處分書所載有數義務人時,應於各別義務人經合法送達時分別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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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5.02 法律字第10703500190號函
  • 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第29條第1項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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