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5.04.08 個資籌法字第1150000631號函 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如已具有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定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即應優先依此為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合法事由,若已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則應另經當事人同意等取得蒐集之正當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