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12.09 北市法二字第113305278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所詢「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案件,於三階段裁罰後經權責機關認定改善完成,嗣使用人變更並再有違規使用情事,針對建物所有權人可否逕依違規情節從重裁處」,以「處法定最高額30萬元罰鍰」及「停止供水供電」等裁處方式提供意見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2576400號函
- 因一再變更經營主體而導致行政機關無法直接強制終止違規營業情形時,似可考量廢止該使用執照後予以勒令停止使用,因廢止使用執照及勒令停止使用係對物處分,不因經營主體變更而需重行為行政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