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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000026
管制藥品銷燬
衛生局 / 食品藥物管理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相關法規

  • 第 26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 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 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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