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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查詢結果

6839筆,共342頁,目前第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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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
  • 財政部 100.09.06 台財稅字第10004531671號函
  • 民法第323條等規定參照,對於債權人因行政執行事件獲配款顯不足清償本金,倘執行內容包含利息,且未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抵充順序,為疏減訟源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宜由有關單位先向債權人闡明相提醒關規定,而執行處提醒債權人注意抵充之順序
2883.
  • 法務部 100.09.05 法律字第1000015327號書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7條、第45條等規定,行政罰裁罰權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又狀態之繼續係指行為完成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故於行為完成時起算時效
2884.
2885.
  • 法務部 100.09.01 法律字第1000022441號函
  • 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又該條第4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係以不能依同條前3項規定確定或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為要件
2886.
  • 內政部營建署 100.08.31 營署綜字第1002915453號函
  •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但擅自變更農舍使用及增建違章倉庫設施如已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且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則自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裁處,繼處罰後設有其他後續效果規定,例如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等不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當可視同已處罰鍰而繼續適用
2887.
2888.
  • 法務部 100.08.30 法律字第1000019995號函
  • 法務部就「行政執行事件已對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核發移轉命令,或有合併法院執行、義務人破產、公司重整、義務人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中等情形之一者,案件得否因此報結」之說明
2889.
  • 法務部 100.08.24 法律字第1000018165號書函
  • 參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學說實務見解,私經濟行政態樣雖為私法行為,爭訟需依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惟不能以國家機關行為態樣及爭訟途徑,逕認與「增進公共利益者」完全無涉
2890.
  • 法務部 100.08.24 法律字第1000700602號函
  • 參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為辦理老人自殺防治業務而請其他政府機關提供老人及就養榮民之個人資料,係屬個人資料蒐集,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該等規定之要件
2891.
  • 財政部 100.08.23 台財稅字第10004525991號書函
  • 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知悉或具有控制權之要件,應確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另,就未來信託存續期間所生之孳息為贈與者其贈與價值自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折算現值課稅
2892.
  • 法務部 100.08.22 法律字第1000017015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3條所稱「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受處罰者或物之所有人以處分或使用以外其他一切方法,造成不能執行沒入情形皆屬之,如有規避沒入裁處意圖,而藏匿或漫藏晦盜以致失竊,均屬之
2893.
  • 教育部 100.08.18 臺人(二)字第1000135948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96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0、22條等規定參照,有關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表決方式,法無明文規定,宜由各校秉權責依實際情形自行妥處;又「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格式,係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另教師成績考核非屬上述規定所稱「行政處分」,尚無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適用
2894.
  • 法務部 100.08.17 法律決字第1000020460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7條立法理由及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等規定,企業經營者如因臨時發生車禍受傷事故或其他正當理由,未到場陳述意見,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故意或過失及客觀上是否合致客觀構成要件,為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2895.
2896.
  • 法務部 100.08.12 法律字第1000019746號書函
  • 有關工友本人請領眷屬死亡之喪葬補助費,係緣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又所稱「比照辦理」者,究係指公法上請求權抑或私法上領取補助費權利,宜探求該規定之立法過程及立法目的後判斷之
2897.
  • 財政部 100.08.11 台財稅字第10000244740號令
  • 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之處理,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且計算該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徵收期間屆滿日時,則無庸考量同法條第1項但書規定繫屬執行之期間
2898.
  • 內政部 100.08.10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3556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編列額度,不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及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內已訂費用項目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2899.
  • 法務部 100.08.10 法律字第1000018105號函
  • 一行為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處罰,係比較具體個案查明計算後之法定罰鍰額,決定從重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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