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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30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4 條
    前條各使用分區劃定之目的如左: 一 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最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專供建築獨立或雙併 住宅為主,維持最低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非住宅使用而劃定 之住宅區。 二 第二種住宅區:為維護較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日 常用品零售業或服務業等使用,維持中等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 止工業與稍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三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 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 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並維持原使用管制之地區。 四 第三種住宅區: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 般零售業等使用,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較具 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五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 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 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三種住宅 區之地區。 六 第四種住宅區:為維護基本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公 害最輕微之輕工業與一般零售業等使用,並防止一般大規模之工業與商 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七 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 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 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四種住宅區之地區。 八 第一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 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九 第二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與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 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 第三種商業區:為供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 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一 第四種商業區:為供全市、區域及臺灣地區之主要商業、專門性服務 業、大規模零售業、專門性零售業、娛樂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 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二 第二種工業區: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中等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適 度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 ,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 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 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 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三 第三種工業區: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輕微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稍 高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 ,並減少居住與工作場所間之距離,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 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 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 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四 行政區:為發揮行政機關、公共建築等之功能,便利各機關間之連繫 ,並增進其莊嚴寧靜氣氛而劃定之分區。 十五 文教區:為促進非里鄰性文化教育之發展,並維護其寧靜環境而劃定 之分區。 十六 倉庫區:為促進運輸服務業、倉庫儲存業及其有關設施之發展而劃定 之分區。 十七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之分區。 十八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之分區。 十九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 定之分區。 二十 行水區:為保護水道防止洪泛損害而劃定之分區。 二十一 保存區:為維護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物並 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之分區。 二十二 特定專用區:為特定目的而劃定之分區。
  • 第 78-2 條
    保存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中央法規
  • 第 26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 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 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 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第 33 條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古蹟保存計 畫後,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 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 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基地面積或基地 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 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 採取獎勵措施。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區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 公開展覽,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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