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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5.21. 府訴字第0977010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楊○○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3 月 4 日北市
社助字第 09732252900 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於 97年1月13日申請為本市低收入戶,經本市○○區公所初
審後以97年1月23日北市中社字第097300220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 6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及平均每人
動產,均超過本市97年度法定標準,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未
合,乃以 97年3月4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2252900號函復否准所請。訴
願人不服,於97年4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4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39066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因申請低收入戶事件,不服本局97年3月4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
2252 9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局自行撤銷前揭處分,另為處分
乙案,詳如說明 ......說明:......三、......臺端......於97年4
月 1日提起訴願,並檢附令夫及令姑勞保投保薪資證明,經本局依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提供最近 1年度(95年度)之財稅資料及參考
相關法令規定所得計算基準重新審核,准自97年1月至97年4月止暫核
列 臺端全戶3人(即 臺端、令長子、令次子)為低收入戶第4類,按
月享領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 7,5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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