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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7.24. 府訴字第09770133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俞○○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房租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7年3月7日北市社
助字第09732619100號及97年5月6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4957800號函,提起
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訴願人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於 97年2月29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以97年3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26
19100號函核定自97年2月起至97年12月止按月發給低收入戶房租補助
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嗣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自97年2月起至
98 年 1 月止按月享領內政部營建署之租金補貼每月 3,000元,與臺
北市 97 年度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實施計畫第 3點規定不符,乃復以97
年 5 月 6 日北市社助字第 09734957800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97年 2
月起註銷其低收入戶房租補助之享領資格。訴願人對前揭原處分機關
97 年 3 月 7 日北市社助字第 09732619100 號函及 97年 5 月6日
北市社助字第 09734957800 號函均表不服,於 97 年6 月 11日經由
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7月1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683510
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
端不服本局 97年3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2619100號及97年5月6日北
市社助字第 09734957800號處分......提起訴願,本局自行撤銷前揭
處分並另為處分乙案,詳如說明......說明......三、有關臺端....
..於97年2月29日申請本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乙案,經查 臺端自97年
1月起具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資格且自97年2月起至98年1月止,按月享
領內政部營建署之租金補貼 ......依......規定,本局僅准於97年1
月核發低收入戶房租補助 1,500元整......。」準此,原處分已不存
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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